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信息与实际不符;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多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虚构原价、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等。
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编辑:何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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