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消息:《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条例》对关乎民生的一次性筷子、过度包装等问题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并明确指出违反相关条例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提供一次性筷子最高罚款2000元
《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对服务业的要求中提到,“禁止餐饮业提供一次性筷子”,第六十四条则详细规定了提供一次性筷子的责任,“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餐饮企业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餐饮个体经营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防止过度包装省内或自行制定标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称,产品包装物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产品包装技术标准,产品包装材料应当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近年来,中秋节的天价月饼、端午节的天价粽子等过度包装、豪华包装的产品比比皆是,对此,第二十条还规定,国家有关商品包装标准未公布之前,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先行制定本省零售商品包装标准。
对于过度包装应承担的责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商品包装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细节入手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灯具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于2011年7月22日通过,是全国第一个省级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
条例不仅涵盖了重点行业和领域内节能减排、资源高效利用等问题,也从社会和个人的细节方面作出了某些规定,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外地灯饰工程、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应当采用高效节能灯具;户外灯箱、广告牌应当采用节能的技术和材料;交通标志应当采用太阳能、夜光材料等节能技术;公共场所,应采用节能灯具;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灯具。
《条例》还作出了有关意见建议和举报投诉的规定,第十条称,单位和个人对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和批评权,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责任编辑:刘若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