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邱明田处证实,该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的配车陕G39966(现代越野)确在春节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记者在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3月11日《安国土资汉分字(2011)30号》“关于给予王某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文件上看到:2011年2月8日12时50分左右,王某用陕G39966号车辆去接该车司机单某,在十天高速公路(恒口境内)接到了单某,他们没有给单位任何领导打招呼又私自将车开往宁陕县城办私事,约19时至20时左右他们一行3人从宁陕县城返回,行至石泉境内不幸发生车祸,导致一死二伤,司机单某当场死亡,王某本人受重伤,贾某(系王某朋友)身受轻伤,据石泉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为醉酒驾驶。经汉滨国土分局调查研究认为,王某在用车的过程中有私自用车情节,负有一定的责任,主要是把单某接到后一起私自把车开往宁陕办私事,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而未劝阻单某饮酒,也未制止单某酒后驾车,在事态发展环节上未尽到有关责任。该事故给单位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汉滨区纪委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坦言:汉滨国土分局对事故进行的是内部调查处理,自己调查自己处理,既不符合程序,其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也没有按规定在发文前上报区纪委监察局审核,调查避重就轻,处理得有些草率。
安康市国土资源局汉滨分局局长邹成庆告诉记者,善后工作已经处理完毕,死者是干部身份,局里先行支付给其家属安葬费、抚恤金等各项赔偿40万元,已经报给区财政局核算拨付,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了,媒体就不应该再关注这个事情了。
记者从汉滨区纪委办公室了解到:3月18日,汉滨区纪委就该事故对汉滨区国土资源局领导进行了一次集体警示训诫。(责任编辑:叶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