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煤矿疑被政协委员侵占 村民长年申诉
据了解,府谷县三道沟乡黑石岩煤矿是全体村民的煤矿,是1994年元月由原任黑石岩村党支部书记郝文孝带领全村五个村民小组全体村民共同出资、出劳力申办的村集体煤矿,1994年8月14日获得了榆林市煤炭局发给的批准办矿前期证。由于村里缺少资金建矿,由村委会将煤矿承包给榆林市五矿公司投资建矿,承包期从1994年l0月19日至2007年12月31日。2005年3月原籍是黑石岩村民小组,现任省政协委员的王艳芳(以下简称王艳芳),看好了黑石岩煤矿的巨大经济利益,恶意串通黑石岩村民小组长郝媚枝,及其侄儿王世伟、王崇山,表弟王侯文、小车司机郝占虎组成的所谓的黑石岩村民小组,并且以承包方违约解除承包合同为由,将五矿公司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法院仅凭一份2000年5月黑石岩村民小组与五矿公司单方签订的在煤矿承包期内由黑石岩村小组履行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受理此案,榆林市法院并以【2005】榆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减除承包合同将煤矿交黑石岩村小组,而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以【2006】陕民终第43号终审判决,判决将煤矿交给黑石岩村民小组。王艳芳拿到判决书后按预先约定垫付诉讼费等各种费用,胜诉后煤矿由其承包,给黑石岩村民小组每人5万共1260万的价格,承包该煤矿,期限为20年。2008年5月,王艳芳未经全体村民授权,在省工商局将煤矿注册为:郝媚枝、王世伟、王侯文、郝占虎四人合伙企业。在此后的一个月内,合伙企业又以四十万元的价格,一次性永久性将煤矿转让给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2010年黑石岩煤矿根据产业政策,与当中地塔煤矿整合为汇能煤矿。王艳芳堂而皇之成为董事长并拥有唐志先挂名百分之六十五的股份。至此,村集体煤矿彻底被王艳芳掠夺。
省高院开庭重审 相关领导旁听
18日一早,记者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见到了来自陕西榆林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行政村(东梁、乌兰沟,大盘沟,大盘梁四个村民小组)村民代表苏长计以及几个村民小组长。苏长计告诉记者,他们的案子关乎陕西府谷三道沟镇黑石岩村800余名老百姓的生活生计问题,为了这个案子自己四处奔波长达6年时间。目前,该案件在国家、省、市、县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重视和帮助下,最终得到了实质性的进展---陕西省高院重审开庭在即,6年申诉应该马上会有个结果。随后,记者协调相关采访最终未果。
开庭当天,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没有当庭宣布庭审结果。随后,据苏长计讲,除了参加庭审的相关工作人员之外,有几位不便透漏姓名的省高院领导也参加了旁听,说明此次庭审相关领导是相当关注和重视的。苏长计接着说:从2006年11月至2011年12月,我们四个村民小组一直在申诉,主张前审裁判中认定黑石岩煤矿的所有权有误,应该是村委五个村小组共同所有,前后共产生县,市,省三级法院裁定5个判决2个,但是终均以省高院(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已对产权做出认定为由而败诉。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仔细了解案情以后,以(2012)民监字第106号、108号(两案并一案)裁定中止了省法院(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陕西省高院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再审程序,经过仔细认真的审查相关资料,省高院审监庭快速做出决定,在2012年7月27日给我们送达了立案通知书。随后,又在省高院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协调下,终于在2013年1月18日在省法院开庭申理。虽然此次开庭法官未能当庭宣判,但是案子的来龙去脉被理的相当清楚,原被告双方也都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相信下次开庭应该会有最终结果。
涉事煤矿以建矿名义违规出煤
以建矿名义大肆出煤的现场
随后,黑石岩行政村下辖乌兰沟村民小组组长刘海军、东梁村民小组组长郝子荣、大盘梁村民小组组长苏计小、大盘沟村民小组组长杨光明等告诉记者,令人气愤的是:目前,以整合后府谷汇能煤矿的名义进行建矿的过程中,对方一边应付着官司,一边却在大肆的违规出煤,严重的侵害了广大老百姓的集体利益。最后,苏长计一行表示,不管结果怎样,但他们坚信陕西省高院是百姓说理的地方,一切都会依据相关法律审理执行,并且希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能够制止对方“以建矿之名违规出煤的现象”。(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