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说起5万多元存款迟迟拿不回的事,一阵长吁短叹。赵爱英说,2008年12月9日,她在兴平市一银行网点,办理了5.48万元3年定期存款。2012年6月15日,她拿着定期存单到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存款已在2008年12月中旬被人取走。“存单一直由我自己保管,钱怎么会被别人领走?我多次与银行协商,但银行一直不愿支付本金和利息,这些钱是我和老伴辛苦多年的积蓄,咋能一下子就没了!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将银行告上法庭。”赵爱英说。
兴平市法院审理查明,赵爱英存入银行的5.48万元已被他人于2008年12月17日支取。银行虽辩称赵爱英存款是事实,但该款已由赵爱英在银行授权赵某办理了取款业务,但因其提供的挂失申请书及支付利息清单中并不是赵爱英本人签字确认,故对银行辩称不予采信。2012年10月22日,兴平法院一审判决,由银行支付赵爱英5.48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银行承担。
昨日,被告银行李行长称,一审判决后,银行已提出上诉,认为如有人冒领存款,已涉嫌刑事犯罪,银行此前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法院应在刑事部分查明后,再对民事部分进行判决。“但本着为储户利益着想的原则,经与上级银行沟通,已决定在下周一由银行先期支付赵爱英老人的5.48万元存款及利息。”李行长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