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籍蓝田县蓝关镇的樊武轩今年41岁,2011年10月,满怀发家致富梦想的樊武轩来到灞桥区洪庆街办,在街子村租用了村民周某的一块6.8亩的场地,投资百万元创办了防火保温材料厂,每年租金为9.6万元。
此后,樊武轩开始投资建厂,他斥资填平了场地的大坑,在院内搭建了钢架玻璃钢瓦工棚,安装了锅炉等设备,购进原料开始生产。正当工厂生产慢慢走入正常、产生效益之际,今年2月25日,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第五国土所吴所长等来到工厂,口头通知他说工厂是违法建设,依法必须拆除,但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文件。吴所长同时还带来了几名工人进厂查看了一圈,说是次日就要拆除。
2月26日早7点,樊武轩夫妇还未起床,就有人给他打电话,让他开门并搬出厂内的东西,配合拆除。樊武轩尽管心中很不情愿,但想想自己的工厂确实没有用地手续,还是应该配合政府土地执法。樊武轩夫妇从工棚里搬出了设备、原料,六名来拆除的工人爬高上低,拆除钢架、玻璃钢瓦等等,六名工人干了六天才将工厂拆除完毕。在拆除锅炉时,国土所还雇了一辆大吊车,准备将锅炉吊装走,谁知吊车钢丝绳却断裂了,吊在空中的锅炉摔在了地上摔坏了,吴所长答应赔偿他2万元损失,但至今也没拿到手。
樊武轩通过咨询律师和学习土地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知道了自己虽然未办用地手续建厂违法,应该拆除,但法律规定国土局应该下发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己不限期拆除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其他机关执行。国土局没有给自己下发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际上是剥夺了自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再说,通知拆除时间只有一两天,自己也没有时间去寻找合适的场地重新办厂,由此给自己造成的120万元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3月20日,记者来到洪庆街办街子村樊武轩所办的工厂,只见路边田地里用铁丝网围着一块场地,场地里废旧钢材、锅炉、保温材料等一片狼藉。
被拆现场
记者来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第五国土所了解此事。第五国土所王红卫副所长介绍说,樊武轩所办工厂的这块地铁丝网内所圈面积为6.8亩,实际建设厂房面积为1.8亩,原来街子村说是停车场,后来村干部周某把这块地租给了樊武轩办厂。因这块地土地性质为耕地,去年国土部卫片监测拍摄为违法占地,灞桥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2012年底卫片执法预警整治违法用地“冬季攻势”行动首批拆除名单中就有这块地。后来在拆除时,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困难,由国土所找来吊车拆吊锅炉,谁知钢丝绳断裂,造成锅炉受损,国土所答应赔偿2万元一定兑现。下一步将督促樊武轩尽快清理场地,以便覆盖黄土,达到复垦耕种条件。国土所的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程序。
质疑一:街道办为何两年制止不了非法占地建厂?
据樊武轩讲,2011年10月他开始在这块地建厂时,当时主管土地的洪庆街办桂卫斌副主任曾来到厂里,询问建厂干啥?他回答是建防火保温材料厂,桂副主任转身走了,此后从未口头和书面制止过,自己就误以为这块地可以建厂。如果桂副主任当时及时制止,并向自己讲明政策,自己就不建了,如今也不会招致这么大的损失,桂副主任当时是否失职?
记者联系到了桂卫斌副主任,他现在已经不主管土地了。桂副主任回忆说,这块地性质是耕地,樊武轩建厂也没有取得发改委立项等手续,属非法建厂,他曾明确制止过。但由于樊武轩建厂采用和政府“捉迷藏”的方式,所以厂子还是盖了起来,并非樊武轩所说的不管,只是现在依法拆除触犯他的利益他才这样说的。
质疑二:为何没有见到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樊武轩始终没有见到国土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第五国土所王红卫副所长解释道,国土所确实没有下发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因为当事人比较配合执法,所以就口头通知,没有必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叶大队长对此事这样回答:肯定下达过书面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不信你问第五国土所。当记者告诉他第五国土所王红卫副所长的回答后,叶大队长又解释说,卫片执法“冬季攻势”行动是全市行动,在灞桥区是区政府牵头,灞桥国土资源分局只是参与单位之一。
质疑三:国土所来人来车是自行拆除还是强制拆除?
樊武轩认为,按照土地法,强制拆除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其他机关执行,国土所领来三人、开来吊车强拆违反法定程序。
第五国土所王红卫副所长说,樊武轩始终比较配合,开始说愿意自行拆除,国土所就没有启动强制拆除程序。后来樊武轩又说拆除的人员、机械都找不到,国土所才帮忙找人找吊车,并非强制拆除。
质疑四:谁是拆除责任主体?
记者在灞桥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文件中看到,这次“冬季攻势”行动的拆除责任主体是街道办事处。
鉴于此,记者来到洪庆街办党政办采访此事,党政办张主任却说卫片执法“冬季攻势”的责任单位是国土所,请记者到国土所采访。记者向他说明灞桥区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规定拆除责任主体是街道办事处,并请他翻看了文件。张主任顿时恼羞成怒,大声喊道“你拿这文件套我,我不跟你说了……”说罢拂袖而去,采访不欢而散。
法规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施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规链接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的,可以就地封存建筑材料,予以制止。
法规链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