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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兴平交警曝光3起非机动车事故案例

www.cndongbu.cn(2017-09-29)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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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案例一、
 
  2017年8月16日7时30分许,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平市河堤路庄头镇蔡西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绿化带,造成梁某某受伤,车辆及绿化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梁某某缺乏交通安全意识,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兴平交警曝光3起非机动车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二、
 
  2017年8月17日8时30分,张某某驾驶陕D9***2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兴平市兴武路罗家寨东什子路口时,与由西向东白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后乘坐: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白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张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44条: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兴平交警曝光3起非机动车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三、
 
  2017年8月16日7时许,杨某驾驶陕B3***7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平市兴桑路小阜大道丁字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刘某某驾驶的陕DL***8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析:
 
  杨某未确保安全,缺乏交通安全意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款: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兴平交警曝光3起非机动车事故案例
编辑:新闻网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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