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曹某、魏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
2016年8月23日凌晨2时许,曹某、魏某醉酒后行至路边,无故对酒后过往于此的李某、郭某进行辱骂,继而双方发生口角,曹某、魏某遂对李某、郭某进行殴打,造成李某轻伤一级、郭某轻伤二级。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曹某、魏某自愿赔偿李某、郭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李某、郭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魏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曹某、魏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