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记者2月20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省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做出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了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要求对全省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相关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根据《实施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6年7月1日之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6月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从2017年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对存量即2017年1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2017年底前完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的任务要求,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主动对新增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要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要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完善;要加强培训和宣传,为公平竞争审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对基层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帮助和督导。
《实施意见》提出,在存量政策清理中,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可设置6个月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