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两起判决,被告人涉及接连两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前任局长滥用职权,后任局长贪污行贿。
前任财政局长滥用职权
身份履历显示:被告人汪某于2001年12月至2005年1月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国资局局长,2005年1月至2009年10月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2013年10月至今任白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2009年1月,时任甘肃省景泰县县长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以白银市两会期间给领导拜年为由,安排时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的被告人汪某准备40万元现金,被告人汪某准备好40万元后,在白银饭店张某某房间内交给张某某,后被告人汪某用虚假发票在景泰县财政局财务报销冲账。
红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工作中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0万元,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后任财政局长贪污行贿
闫某,2009年10月至2012年12月任景泰县财政局局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间,被告人闫某数次从财政局财务支取借款25.5万元,后于2010年3月以虚开两张金额为8.5万元和7万元的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三福大酒店的住宿发票及10万元餐票冲账,将该款据为已有。将其中的6万元于2010年春节前,以个人名义送给了张某某,15万元用于单位拜年公务开支,剩余4.5万元自己花销。
2009年年底,阎某与县长张某某商量以申请企业技改费名义套取现金用于县委、县政府“过节”费用,后闫某和甘肃寿鹿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商定,由企业打报告给县财政局申请技改费用,该企业分两次申请技改费400万元,后将其中的70万元扣下(以企业名义给县委购置丰田霸道车一辆),余款330万元分多次提出现金后交给县财政局副局长李某,李某将全部款交给闫某。闫某为了和县长搞好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其中的28万元以个人名义送给张某某。综上,被告人闫某先后7次向张某某行贿28万元。
红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虚开发票套取公款25.5万元,并将其中的10.5万元予以侵吞,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闫某为了和县长张某某搞好关系,向张某某行贿280000元,其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