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熟知和掌握办理危险驾驶罪的全部内容,既要熟知实体性规定,又要熟知程序性规定,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罪轻与罪重的具体情形,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一律立案查处,依法移送起诉,绝不姑息迁就。
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质量,严格立案审查,对已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公安法制部门要严格案件审核标准,确保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文书规范。要主动商请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析研究办理醉酒驾驶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快侦、快诉和快审机制,缩短起诉和审判时间,防止形成案件积压,重大敏感案件可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另外,各级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客观收集犯罪证据,既要及时准确收集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具有从重处罚情形、拒绝和阻碍执法检查等证据,又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依法从宽处罚情节的相关证据。要加强重点取证环节的监督,对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数据和抽血检验酒精含量数据等关键证据要及时予以固定并留存,防止发生醉酒驾驶降格处罚问题。再者,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案件的信息收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要随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审判情况,并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司法建议函等及时归档。对决定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案件,根据事实、证据,对依照《刑法》和《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应当定罪和判处实刑的,要主动向检、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推动实现实刑判罚。省厅将对全省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办理的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刑事案件逐案核实,逐案督办。最后是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严明执法办案纪律,对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发现的醉酒驾驶行为不立案、不处罚或者降格处理的,以及违反规定撤销案件、造假案、徇私舞弊、干预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省厅将依法严格查处,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