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甘肃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
《条例》修订中,将《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城乡规划批准并备案后,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成果;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永久性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成果除外。县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固定场馆或者在其官方网站对城乡规划进行公告、公布。”增加了“官方网站”等内容。
同时,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只能一次并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设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拆除。”(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