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记者张晨)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仅仅围绕努力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和改进服务为基本立足点,以实施“双联行动”和“扶贫攻坚行动”为重要载体,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不断提升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累计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2700万人次,年均转移就业450万人以上,其中,省外转移就业人数稳定在40%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90万人次,年均培训15万人;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农民工劳动合同、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实现全覆盖;农民工基本享受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文化生活、社区服务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三)大力推行农民工精准培训。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民教育培训规划(2014—2020)》和《甘肃省精准扶贫劳动力培训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按照培训平台精准整合、培训对象精准摸排、培训重点精准优先、培训需求精准对路、培训时间精准分类、培训质量精准评估的要求,以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藏区为重点,整合培训资金,统筹培训资源,改革培训方式,对有培训需求的农村劳动力分层次实施到村、到户、到人的精准培训,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城乡居民职业技能培训民生实事工程,对“两后生”开展2—3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培养持有学历证和职业资格证的“双证”技能人才,使农村新成长劳动力成为有知识、有技能、适应产业发展要求的新一代农民工;采取“流动教学、适时鉴定”的方式,大力开展“陇原巧手”、月嫂等劳务品牌培训,突出甘肃特色,提升劳动力市场竞争力。健全农民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深入推进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鼓励企业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通过优势互补,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着力提高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的各类人员技能水平。全面落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协作计划,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教育,支持贫困地区初中毕业生到经济较发达地区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扩展农民工就业创业空间。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按照技能等级、培训成本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农民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同等职业培训、鉴定补贴。鼓励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进一步健全省际技能培训鉴定协作机制,在我省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市区深入开展上门服务,推进培训鉴定进园区、进企业、进厂房。(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四)多渠道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构建培训鉴定、输转维权为一体的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深化省际劳务合作,巩固和拓展省外劳务输转基地,在劳务基地和服务工作机构覆盖京津唐、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基础上,向中西部地区、重点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延伸,着力提升输转就业的稳定性和服务农民工的水平。深入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活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小城镇经济,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现代旅游业和物流服务等新业态,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政策机遇,积极推行“项目+劳务”的合作模式,大力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境外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企业招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且参加失业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五)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放宽农民工创业准入条件,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办结。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各级政府要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业型社区创建活动为平台,依托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区、农民工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作用,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依托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六)健全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快市县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构建覆盖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就业和劳务工作平台,加大投入,完善功能,及时有效地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力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互联互通、实时更新的就业招聘信息和劳务用工信息网络,推行劳务输转实名制管理,准确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基本状况、就业需求、就业变化等情况,有针对性强化劳务输转服务。积极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体系,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提供就业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市场化程度。认真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合理确定就业预期,帮助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业。(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
(七)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抓好劳务派遣许可监管工作。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八)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精神,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管理、欠薪清偿责任、失信惩处、工资支付行政司法衔接等六项制度,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欠薪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向社会曝光,并协调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推行农民工工资银行卡发放制,推动银行卡业务向农村地区延伸。探索开展“无欠薪项目部”活动,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创建“无欠薪城市”。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制定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意见。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省人社厅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负责)
(九)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督促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同舟计划”,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稳步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便利。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开设为农民工服务的特色窗口,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严厉打击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行为。加强特殊工时制度管理,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高温津贴,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为农民工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进一步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机构,严格落实相关法规和标准。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生活和医疗待遇。(省安监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负责)
(十一)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健全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制度。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十二)提高农民工维权效能。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2015年全省县区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覆盖率达到100%。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开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减少农民工维权成本。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调解仲裁机构实体化。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体系和工作网络,简化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机制,落实援助案件补助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完善服务农民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扩大农民工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发展人民调解队伍,提高化解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能力。(省人社厅、省司法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三)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区,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区,可以对稳定就业的年限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委农办负责)
(十四)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综合服务设施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站、所),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一站式”综合服务。(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团省委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省教育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建设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关注农民工心理健康问题,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按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服务范围。创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运行机制,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与城镇居民平等享受基本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七)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市、县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五、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八)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所占比例。在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切实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选举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省人社厅会同省民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负责)
(十九)切实增强农民工法治意识。深入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确定每年4月第一个星期日为全省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日,引导农民工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以“12348”法律服务专线、“12333”社会保障服务专线、“12320”卫生服务专线等为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引导农民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省人社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省文化厅、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实现已摸底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较集中学校结对全覆盖、农民工子女结对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抓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管理。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省民政厅、省妇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团省委负责)
六、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工作组织保障
(二十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政府已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切实形成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合力。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开展督查,各地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服务工作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四)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切实履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职责,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努力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积极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以输入地团组织为主、输出地团组织配合,逐步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鼓励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二十五)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分布,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深入开展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党和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省统计局、省人社厅会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努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组织引导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政策的阐释解读,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深入开展先锋引领行动,积极发现、培育、宣传典型,认真总结推广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省人社厅会同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