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经过采纳建议并修改后的《管理条例》提出,农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使用水量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机制计收。《管理条例》还明确提出,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如果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实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满三年的会计人员,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近姻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