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酒泉女子赵某诉称,其于2014年4月4日在酒泉东风场区一十字路口被张某骑电动摩拖车撞倒后又被其殴打致轻微伤,东风场区公安局在一年时间内未依法对违法肇事人员处罚。其于2015年1月14日就“404案”向甘肃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同月28日,省公安厅法制处打电话给赵某称,已依法要求东风场区公安局提交相应证据。3月10日,赵某又接到省公安厅电话“复议案件延期30日处理”,并于一周后收到了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到期后,赵某于2015年4月24日以传真函告甘肃省公安厅“404案”复议期已过,望尽快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本人,但之后就再未收到该厅任何回复。于是,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甘肃省公安厅对“404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此,甘肃省公安厅辩称,2015年1月14日接到赵某传真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同月16日受理,甘肃省东风场区公安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材料,鉴于该公安局的特殊性,联系赵某是否调解,赵拒绝,2015年3月11日该厅对复议案件作出“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三十日”的决定。2015年3月19日,东风场区公安局分别作出行罚决定,对张某行政罚款190元,对赵某行政罚款200元。2015年3月7日,赵某向基地递呈“关于东风场区公安局违法办案的情况反映”,4月2日基地提出处理意见。综上,赵某在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又以同一事由向基地提交书面材料,基地已经处理。赵某的复议事项应当不再予以办理。请求驳回。
2015年9月15日,兰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请求甘肃省公安厅对“404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且也提供了向甘肃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证据,甘肃省公安厅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了受理,直至赵某起诉时甘肃省公安厅未进行答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甘肃省公安厅在三十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