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十二五”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转制为企业
西部新闻网讯(记者张龙 刘国盛)11月28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用政策推动改革,力争在“十二五”末,把全省所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其打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富有活力和具有竞争力的合格市场主体。
养老: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在资产处置方面,《意见》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转制企业严重超过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器设备,转制时可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置;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按规定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进行资产处置。对经确认的上述资产处置造成的损失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土地处置方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在社会保障方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人员:可以提前五年离岗
在人员分流安置方面,《意见》明确,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办法享受退休待遇。同时,转制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