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中斡旋厂矿股份分红30万元
西部新闻网讯 2010年9月份,成县某铅锌选矿厂厂长刘某某准备开发氧化金矿,其与当时承包矿山的杨某商谈合作问题时,因各自所占股份问题没有谈成功。后刘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郭仲德,请郭出面协调。郭仲德联系史某出面协调,刘某某与杨某合作开发氧化金矿的项目达成一致协议,协调结束后,史某对刘某某说,郭仲德让其出面协调,有效益了别忘了郭仲德,并提出将争取到的股份给郭仲德5%,刘某某表示同意。次日上午,被告人郭仲德打电话问刘某某协调的结果是否满意,刘某某表示满意,为表示感谢刘某某提出到年底算账后给被告人郭仲德5%的股份,郭仲德客气了两句也没多推辞。2011年11月底,刘某某在郭仲德的办公室按5%股份分红给郭仲德30万元表示感谢,郭仲德予以收受。
2006年左右,文县个体老板杨某某通过其朋友邓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郭仲德,后郭仲德对杨某某很关照,多次吃饭都叫杨某某参加,给杨某某介绍了很多领导。2011年杨某某在青海省开挖金矿赚了钱。2012年1月17日,杨某某给被告人郭仲德打电话称其挖金赚了钱,给郭仲德“挂个红”、拜个年,并让郭将银行卡号通过短信发给他,郭仲德推辞后将其银行卡号发给杨某某,杨某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给郭仲德的银行卡上汇入现金10万元,这些钱被郭仲德用于家庭平时支出。
构成受贿罪一审获刑11年
被告人郭仲德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仲德收受某民用爆炸品有限公司价值27.9万元的小型越野车一辆、收受郭某某5万元、刘某某30万元、杨某某10万元均与其职务无关,是利用职务影响而非职务之便,且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以上72.9万元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郭仲德受贿。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仲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1.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仲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还涉案款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郭仲德收受72.9万元财物与职务无关不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
2013年10月23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仲德有期徒刑11年。
居中斡旋厂矿股份分红30万元
2010年9月份,成县某铅锌选矿厂厂长刘某某准备开发氧化金矿,其与当时承包矿山的杨某商谈合作问题时,因各自所占股份问题没有谈成功。后刘某某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郭仲德,请郭出面协调。郭仲德联系史某出面协调,刘某某与杨某合作开发氧化金矿的项目达成一致协议,协调结束后,史某对刘某某说,郭仲德让其出面协调,有效益了别忘了郭仲德,并提出将争取到的股份给郭仲德5%,刘某某表示同意。次日上午,被告人郭仲德打电话问刘某某协调的结果是否满意,刘某某表示满意,为表示感谢刘某某提出到年底算账后给被告人郭仲德5%的股份,郭仲德客气了两句也没多推辞。2011年11月底,刘某某在郭仲德的办公室按5%股份分红给郭仲德30万元表示感谢,郭仲德予以收受。
2006年左右,文县个体老板杨某某通过其朋友邓某某认识了被告人郭仲德,后郭仲德对杨某某很关照,多次吃饭都叫杨某某参加,给杨某某介绍了很多领导。2011年杨某某在青海省开挖金矿赚了钱。2012年1月17日,杨某某给被告人郭仲德打电话称其挖金赚了钱,给郭仲德“挂个红”、拜个年,并让郭将银行卡号通过短信发给他,郭仲德推辞后将其银行卡号发给杨某某,杨某某便通过银行转账给郭仲德的银行卡上汇入现金10万元,这些钱被郭仲德用于家庭平时支出。
构成受贿罪一审获刑11年
被告人郭仲德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仲德收受某民用爆炸品有限公司价值27.9万元的小型越野车一辆、收受郭某某5万元、刘某某30万元、杨某某10万元均与其职务无关,是利用职务影响而非职务之便,且没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以上72.9万元不能认定为被告人郭仲德受贿。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仲德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01.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仲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还涉案款物,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郭仲德收受72.9万元财物与职务无关不构成受贿罪不能成立。
2013年10月23日,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郭仲德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