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处长收钱索卡“借”宝马
1999年至2012年2月, 杜明飞在先后担任原兰州市港航监督管理处处长、兰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兼兰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等职务长达13年期间,利用其管理出租车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审验、年检及车辆报废、以旧换新等职务便利,或笑纳帮忙办事好处费、或借口“联手炒房、借款”名义收受巨额钱款物。同时,杜明飞还利用其职权、地位条件,在朋友有求于他时狮子大张口。经查明,杜明飞先后共计53次收受、索要11个单位或个人总计340万余元的财物,包括现金159.5万元,购房款113万元,购物卡34.7万元,另有价值33万余元的宝马车一辆。案发后,侦查机关从杜明飞家属处查扣现金20万元、涉案房产一套。
庭审时,公诉人提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量刑最高一档的起刑点为10万元,杜明飞的受贿数额超过此起点34倍,且杜明飞在其中4起犯罪事实中均具有索贿情节,索贿财物高达223万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杜明飞依法予以从重处刑。
有坦白退赃情节可从轻处罚
关于杜明飞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以及对杜明飞在传唤、监视居住等侦查程序方面存在违法问题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依据开庭时进行的调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关于侦查阶段取证合法的证据确实、充分,目前能够排除杜明飞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嫌疑。法院认可公诉人当庭宣读的杜明飞于侦查阶段所作供述,并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根据使用。关于侦查程序是否存在违法问题,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已经当庭作出合法性说明。
针对杜明飞及其辩护人所提,收受马某等4名高朋至交相送财物后均回赠相应价值财物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依据上述证人证言查明,他们在给予杜明飞财物期间,与杜没有其他经济往来及债权债务关系,相反,对方证实杜明飞在此期间倒是有索贿的行为,故其索贿情节据此被认定。
此外,关于杜明飞及其辩护人所提杜明飞与行贿人存在“共同投资买房、借款、借车”属合法民事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杜明飞明知行贿人属于其职权管理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在相关管理事项上必定会有求于他,以此提出合伙投资买房的要求,实属利用职权以“联手炒房”为名,行索贿之实。而对于其他友人提出所谓“分外”要求,也是杜明飞明知对方为“交换”提出借款、借车要求,且案发前从无还款还物的意思表示,索取的宝马车更是由其妻长期使用,只是后来在杜明飞被查处期间才被迫予以退还。以上种种行为均系杜明飞掩盖犯罪的手段,其行为依法应以受贿论处。
法院还查明,杜明飞系侦查机关在接到其涉嫌受贿犯罪举报并将其传唤到案后,才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此举仅属坦白,依法不能以自首论,但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