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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公律师:每个赛事的组织方都有责任为参赛者用好法律的“护身符”

www.cndongbu.cn(2021-05-27)来源:西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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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条鲜活生命在一场热闹的马拉松越野赛中倏然划上了句号。
 
  人们无论如何不敢相信这样的结果,但这就是无法更改的事实。
 
  发生悲剧的直接原因是遭遇突变极端灾害性天气,局地出现冰雹、冻雨、大风,导致气温骤降,参赛人员身体不适、失温,加之赛段内地形复杂,很多地区通信信号很差,搜救工作困难重重……总之,众多原则造成的灾难性结果只有一个:包括全国顶尖跑手梁晶在内的21名参赛人员遇难了。
 
  浩公律师在震惊、悲伤、痛心之余,一遍又一遍地反问自己:“为什么会这样?虽然极端天气无法避免,但悲剧并非不可避免却为什么没有避免?是谁应该为所有参赛人员提供并且用足用好法律的护身符?”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国《民法典》将“自甘风险”原则从法律上予以确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参加马拉松越野赛这种本身具有高风险性的活动,参赛人员在参赛前都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具有一定的了解,也都签了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生死状”,是不是赛事组织单位就没有责任了?或者说遇难者死了就“白死”了?
 
  浩公律师以为,谬矣!此次事件,虽然极端灾害性天气是主因,但这并不能成为赛事组织者当然的免责理由。赛事组织方对所有参赛者都有做好安全保障的法律义务。组织赛事,各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没有安排组织相应的处置预案,就意味着主办方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依照法律就不能免除主办方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即使赛前签了“生死状”,但若是造成了人身损害,这种“生死状”条款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主办方不能因此免责。
 
  事实告诉我们,只有每个赛事的主办方、组织者都强化法律意识,在组织每一次文化体育活动时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实做细保障和服务,为每一个参赛人员做足用好法律的“护身符”,确保每一个参赛人员的安全,才是正道和王道。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确定和组织赛事。这几年各地马拉松比赛经历了一番野蛮生长,有的城市随便拉个旗子就能组织一次马拉松。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专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马拉松赛事组织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赛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对赛事举办中易发生危及公共安全和参赛者人身安全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制定预案”。当然,国家立法上对赛事组织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完善。
 
  二是切实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这次重大事故而言,虽说此项赛事已举行过几次,且比赛路线一直延续,从未改变,是轻车熟路,但主办方有没有制定和执行应对极端天气预案?赛前是否对所有参赛者进行了风险告知、防控和避险、救助教育?沿途的应急救助、保障点位是否够用并能及时发挥作用?如果以上任何一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尽到主办方的安全保障法律责任。一旦出现问题,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组织方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向这次重大灾难的所有遇难者致哀。浩公律师默默祈祷,愿法律的保险锁能保佑,从今以后类似的悲剧决不要再发生。
编辑:中国东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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