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全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计划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目前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同时,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也计划修改为7级。
消息公布,引起了社会极大的参与和讨论,并创下首日收到超10万条意见的记录。纵观而论,关于个税改革的议论,主要集中在个税免征额(即起征点)上调到3000元是否合理,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够不够,要不要实行单一税率等。
查阅有关此次个税改革的相关新闻,针对3000元起征点是否合适的讨论最为激烈。工薪阶层多数以自己的收入水平,感受起征点的高低是否合适。对此,多位经济专家表示,3千元起征无需再调,要求提高到5000元甚至更高,都缺乏相应的数据支撑。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指出,人们的收入水平不同,对缴税多少的感受也不同。确定减除费用标准,不能跟着人们的“感觉”走,必须要以客观数据作为依据和支撑。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计算,2010年我国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约为2384元。因此,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3000元/月,应该说既考虑了当前居民消费性支出情况,也考虑了今后几年居民消费性支出的增长情况。
刘佐认为,减除费用标准调整的效果如何,也应当用数据说话。“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从现在的28%降到了12%,88%的工薪阶层都无须再为工薪缴个税。而且,月薪在3896元以下的人不用再缴纳个税,月薪5000元的人每月纳税不到50元,月薪1万元的人税负也减少了46%。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表示,只关注起征点是一个认识误区,不能把起征点看得这么重,要看综合效益。包括税率、级次、级距,简单只提高起征点效果不会好,这次调整了纳税率和级距肯定会令个税征管更合理。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认为,发达国家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居民月平均工资的24%至40%左右,而按照草案的规定,我国的减除费用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约2800元)的100%,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则表示,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与物价指数挂钩,从2008年到现在,我国的物价水平上涨了10%至15%,据此计算减除费用标准应提高到2200元左右,草案的规定已经高于这一水平。要求提高到5000元、8000元甚至更高,都没有相应的数据支撑。
此外,也有专家认为,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各不相同,减除费用标准无论提高到多少,也不能满足不同居民的差别化需求。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而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会对推行这一改革造成阻力。
现行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不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做客央视《经济半小时》时指出,由于个税的边际税率达到45%,很多高收入人群以各种手段避税,使得个税无法真正覆盖应有的范围。
同时,在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看来,很多人的收入并非体现在工资单上,事实上,收入差距更多是体现在工资单以外的地方,其中包括财产性收入,还有一些是灰色或黑色收入,而正是这些非工资收入使得通过个税调整贫富差距“力不从心”。
《中国证券报》的评论认为,目前这种税制结构已不符合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需求。首先,货物与劳务税是可以转嫁的,实际负税人是广大消费者,由于低收入群体用于消费的支出占收入比重较高,所以负担的货物与劳务税比例相对较大。其次,个人所得税由于规模太小,仅占全部税收比重的6%左右,无法发挥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并且我国个税仍实行分类征收,致使高收入群体的税款大量流失。第三,财产税的长期缺失,使得我国对于不动产等财富的税收调控基本没有,也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数据显示, 4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3%,5月CPI仍将维持高位。因此,除了对起征点的议论外,税制调整与物价变动挂钩成为改革期待。
在美国,除不断提高个税起征点外,个税的征收还根据CPI不断进行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税收的扭曲性影响,使税负趋于合理。英国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金额,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德国也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化,每年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教授安体富表示,应探索建立物价变动与个税免征额挂钩的机制。国外一些国家便已实行个税扣除额指数化,即物价上涨10%,扣除额也相应上涨10%。他认为,如果物价上涨,扣除额不提高的话,实际上是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
此外,燕京华侨大学校长、著名经济学家华生表示,个税调整的多赢方案不是增加一般减免额,而是增加赡养人口和住房负担的特殊减免额。对无税可抵免的低收入阶层,国家应为其等额支付部分社保缴费。这样虽然国家会增加不少减免税总额,但把钱花到了地方,低收入者大受益,中等收入阶层普遍受惠,并在总体上缩小了收入差距,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国际惯例,理论上无懈可击,操作上并不复杂,这才是真正的多赢。(责任编辑:海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