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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拟醉驾伤人交强险最高可赔12万

www.cndongbu.cn(2012-04-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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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日 前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醉驾、毒驾伤人,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此类情况的赔偿限额将由目前的1万元提到12万元。

  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可追偿

  根据目前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醉驾肇事、故意肇事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只承担抢救费用的垫付责任,最高垫付1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此规定,有人理解为“醉驾伤人由保险公司赔偿”,认为法律是在鼓励醉驾。其实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因此,醉驾司机还是无法逃避赔偿责任。

  免费载人出事可适当减责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酒店、宾馆等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可推翻交警“事故认定书”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医保外支出可获赔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投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不受理“无受益人”起诉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起诉。

  首提出租车赔偿条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称,之前对于这几类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有社会各界提过建议,这次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等

  ■马上就访

  将实务操作变成法律依据

  西安市某基层法院一位民庭法官说,“这次的征求意见稿和以前规定并不冲突,以前是‘先行垫付’,现在是‘赔偿’,都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利益”。

  过去,醉驾伤人的是由车主先赔,车主再申请保险理赔。在实务操作中,如果醉驾的加害人有能力赔偿,则由加害人承担;如果加害人没有钱赔偿引发诉讼,法院为保护受害人利益,一般也会将保险公司加到诉讼当中,也引起过保险公司的不满。“类似的案子中,有的基层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提及保险公司,上级法院二审时,有时会根据情况将保险公司加入,有过改判的先例。”而征求意见稿中,则改为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再由保险公司向加害人追偿。他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使一直以来的实务操作有了更合法的依据。本报记者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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