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4月4日电(新华社记者程士华)安徽省宿州市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王宗元受贿案3日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宗元在承接工程、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400多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13年。
王宗元曾担任萧县县长、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王宗元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和规划、用地指标、办理土地使用证、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置换、银行贷款、职务晋升、解决就业、申办采矿许可证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0多万元。案发后,王宗元退还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王宗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王宗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有悔过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宗元有期徒刑13年,所收赃款赃物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