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新闻网讯 (记者 张龙 刘国盛 实习记者 郭丹)包工头吴某雇佣18名工人在定安的一个项目施工,却恶意欠薪,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检方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处拘役。
据了解,2013年8月,被告人吴某承包海南××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在定安县定城镇美大村的一个项目,雇佣李某等18名工人进场施工。2014年4月,该项目停工后经结算,中×公司应支付被告人吴某全部工程款为136万元,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吴某负责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吴某收到中×公司先期支付的125万元工程款后,未及时向被害人李某等18名工人发放其2014年2月至4月的工资共计245240元。
2014年4月25日,李某等18名工人向定安县人社局投诉。2014年4月29日,定安县人社局对吴某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必须于2014年4月30日全额支付所欠工资。2014年5月5日,定安县人社局获悉中×公司拟支付剩余工程款,遂责令中×公司将该剩余工程款11万元直接支付给18名被害人。
2014年5月7日,定安县人社局再次对吴某下达《限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必须于2014年5月7日全额支付所欠18名工人的工资135240元。被告人吴某收到该文书后仍拒不支付,并于6月9日将其施工的钻探机器设备运至外地。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
定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其雇佣的李某等1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13524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且全部退赃135240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吴某向定安法院所交的退赃款135240元用于支付所欠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