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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
2013年10月3日国庆长假期间,衡阳市某酒楼推出“周年店庆促销活动”,广告中宣称:10•1至10•7日周年店庆之际,凡来店消费的顾客可获得八折优惠。霍女士3日中午带着家人在该酒楼用餐共消费1120元,结账时酒楼吧台收取了霍女士中餐消费折后款896元整。当霍女士要求吧台开具餐饮发票时,被告知享受了八折优惠,就不能要求开具发票了,如果执意要发票就得另外应缴税款。于是霍女士与该酒楼发生争执。
该酒楼“打折就不能再开发票”的做法合法吗?
【说法】:
笔者认为,该酒楼应该为霍女士出具发票。酒楼以“打折就不能再开发票”为由拒绝出具发票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是商家的法定义务。
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该酒楼通过打折、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少开发票乃至不开发票,不但是一种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变相逃税行为。发票对于消费者来说,是维权的重要凭证。消费者不要发票,等于放弃事后维权的机会。故此,消费者在任何时候都要养成索取发票的习惯。
对于该酒楼不出具发票的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家不开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霍女士完全可以向税务稽查部门举报查处这种违法行为。(中国315诚信网 文/许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