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网-中国东部网:打造中国东部第一主流媒体 网站热线:13991224333 总编信箱:1182290666@qq.com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本网聚焦 > 正文

小区内的商业广告收益 究竟归谁所有?

www.cndongbu.com(2015-07-30)来源:西部新闻网
复制链接关键词:


      消费日报网讯 业主,你行使过自己的权利吗?你关心过小区停车收费、广告牌位收费的情况吗?虽然每天都在小区进进出出,但对于小区内大大小小的事,诸多的业主是根本不闻不问,都是以“没时间”、“没精力”为借口和理由拒绝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此外,业主们对自己的作用缺乏信心,他们往往会认为,自己的意见不能改变整个事情。

  
  今天,笔者接待了衡阳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业主代表,他们询问称:小区临街顶楼被物业竖起了一副巨大的广告牌,小区各单元电梯里、地下停车库里都被布满了商业广告,他们听说,这类广告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为了这样是事情,业主委员会曾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询问,物业公司经理却说,广告是物业公司联系的,收益归物业公司所有,与住户无关。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解析】:
  
  物业公司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法律人许小军解答说,小区内公共部位产权属于业主,如果做广告,需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广告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所涉及的房顶等广告收益问题,应该属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其业主依法享有共有权。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该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该小区内的墙面、电梯等设备上的商业广告收益,业主可以对收益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
  
  第55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文/许小军)

编辑:西部新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东部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处理。中国东部网所转载的内容,其版权均由原作者和资料提供方所拥有。
推荐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