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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西藏宗教政策

www.cndongbu.cn(2011-11-0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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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闻网消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重新恢复。1980年2月21日,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全区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纪要要求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做好宗教管理工作。1981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加强对宗教活动管理的意见》。《意见》中说,必须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的“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的精神,“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者,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努力作贡献”。1982年党中央制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系统总结了建国以来党在宗教方面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科学地阐明了党对待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成为指导宗教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1982年5月15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发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通知》说,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进行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坚决执行这个文件对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一步调动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职业者的积极性,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新西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央文件,各级领导要首先带头学好,把宗教工作逐步纳入正常轨道,各地要对宗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从本地实际出发,既要克服“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右的倾向。
  
  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文件精神,总结了以前对宗教工作的经验,认真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清退了“文化大革命”查抄的寺院财物5万余件,铜佛像、宗教法器等300多吨,1980-1989年清退专款累计达4500万元。恢复了“文化大革命”中一批受冤高僧的名誉,平反了在“文化大革命”中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冤假错案,为迫害致残和病帮的宗教界人士补开了追悼会,补发了停发和扣发的的工资,基本上清退了在“文化大革命”中没收查抄的财产、房屋。同时把宗教界600位著名人士安排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佛协中工作,到1995年,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佛协理事以及在政府任职的约700人。为了更好地开展宗教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处理各种宗教事务,加强对宗教的管理,恢复了自治区宗教事务局,先后成立了各地(市)、县的宗教工作部门;恢复了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并相继成立了各地区佛协。1983年,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创办了西藏佛学院,专门培养宗教教职人员,除了佛学课程外,1992年增设了汉语文和英语课程,1986年恢复了拉萨传召祈愿大法会。
  
  1984年,自治区把保存在西藏档案馆的拉萨版藏文《甘珠尔》拨给佛协西藏分会,资助50万元开办拉萨印经院。1990年,自治区政府又资助50万元刊刻拉萨牌版《甘珠尔》。
  
  由于工作做得细致,使广大僧俗群众的疑虑逐渐消除,自1980年以后,“文化大革命”中受到迫害和遗送还俗的一部分年老僧人陆续回到寺院,要求出家的年轻人日益增多,致使1985年到1987年间,短短的几年里恢复开放的寺院超过千余座,另外还有一大批自选开放的寺庙,僧人达到数万人,几乎出现了失控的现象,因此造成僧人队伍的混乱和整体素质的下降。为此,第十世班禅大师指出:“僧要像僧,寺要像寺,僧不在多而在精”。僧人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到寺院的生存和发展。1987年9月27日拉萨发生骚乱,同年11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试行《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但尚未在各寺院广为推行。此后,骚乱事件不断发生,拉萨的11座寺庙、4座经堂、1座佛学院的400名僧尼,学僧参与骚乱,寺院成为西藏局势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以。根据当时的形势,1988年12月29日中央发出《当前西藏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指示,要求正确处理西藏改革、建设、稳定局势的关系,尤其要抓好稳定局势的工作。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于1989年9月21日发出《关于加强寺庙管理,进行寺庙整顿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了当时西藏寺庙存在的问题,决定对全区开放寺庙进行清理整顿、对僧尼进行爱国主义、反对分裂斗争教育和普法教育,并组成工作组进驻寺庙,帮助寺院建立健全教务、僧尼管理、财务、治安、文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认真贯彻寺庙自养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全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并加强了对寺庙民管会的领导,把宗教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由于管理工作及时,1990年以后,寺院和僧人的发展速度适当得到控制,基本上趋于平稳,越来越多的寺院加强了内部管理,自觉开展以寺养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1991年12月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探索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寺庙管理工作和依法管理全区宗教工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西藏和平解放后几乎未曾顾及活佛转世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面落实党的宗教政策。随着工作的日益深入,活佛转世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1989年1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局在《关于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办法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指出,活佛转世灵童批准权限分中央和省区两级,凡需经中央定时器批的转世活佛,由各省区参照惯例和影响大小以及解放后的政治安排情况全面考虑,提出名单报国务院宗教局审定。1992年6月27日经国务院宗教局批准的西藏佛教噶玛噶举派黑帽系的第十七世活佛在楚布寺举行认定仪式。这是西藏民主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批准认定的第一个活佛。一个月后,在大昭寺举行剃度仪式。这是西藏民主改革以后中央政府批准认定的第一个活佛。一个月后,在大昭寺举行剃度仪式。同年9月27日,在楚布寺举行坐床典礼。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局长任务之代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向第十六世噶玛逆差活佛的转世灵童伍金赤列颁布了中央政府的《批准继任书》,正式宣布批准他继任为第十七世噶玛巴活佛。
  
  此后,西藏还成功地寻访、认定了琼布活佛和热振活佛的转世灵童。
  
  经过反复讨论和多次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印发了《关于藏传佛教转世管理暂行规定》,使新时期的活佛转世工作有法可依。(责任编辑:刘若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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