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布2018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2018年在岗职工(含私营企业)缴费基数将由2017年的4740元调整为5032元;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将由2017年的1896元调整为2013元。自6月1日开始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缴费。
6月3日,记者从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首府6月1日也发布2018年度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年度缴费基数仍然按照2017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涉及乌市在岗职工、农牧企业在岗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
据介绍,社保缴费基数×社保费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的缴费基数追溯至今年1月起执行,前几个月缴费需补退差额。
2017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2元。乌市在岗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低于自治区社平工资60%即3019元的,按3019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社平工资300%即15096元的,按15096元确定缴费基数。
2017年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2013元。乌市农牧企业在岗职工缴费基数按此确定,低于社平工资60%即1208元的,按照1208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社平工资300%即6039元的,按6039元确定缴费基数。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2017年自治区月平均工资5032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自行选择按月平均工资的60%或50%,即3019元或2516元作为缴费基数。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受此缴费基数调整的影响,仍按原标准按年度缴费。各类参保企业须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和1至5月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全区在岗职工缴费基数由4740元调整为5032元;低于自治区社平工资60%,按3019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社平工资300%,按15096元确定缴费基数。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将由1896元调整为20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