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网-中国东部网:打造中国东部第一主流媒体 网站热线:13991224333 总编信箱:1182290666@qq.com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东部资讯 > 河北资讯 > 正文

宁夏为军人“三群体”出台减免税优惠政策

www.cndongbu.cn(2018-07-31)来源:西部新闻网
复制链接关键词:

   西部新闻网讯 日前,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政治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出台《关于做好军烈属、退休老兵和现役军人军属涉税服务等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军烈属、退伍老兵和现役军人军属(简称军人“三群体”)涉税服务等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企业,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扣减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保障机关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积极落实扶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记者 魏萍)
编辑:新闻网西部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东部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处理。中国东部网所转载的内容,其版权均由原作者和资料提供方所拥有。
推荐热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