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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当事人160万元欠款被判缩水至31万公义何在?(3)

www.cndongbu.com(2015-11-09)来源:百灵网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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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生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244号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民终字第768号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上诉人王亚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当事人质疑

一, 法院认定160余万真实有效,又认定豫陕加油站是韩宝生和韩白云共同所有,为什么债务不共同承担,韩宝生自认31万,有什么依据,

二, 韩宝生本身自己经营有河西加油站,所提供的建加油站收条大部分是白条,投资加油站钱款是如何认定的?

三, 既然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的情况下,又为何维持原判?

 

专家观点

    经咨询中国法学会知名法学专家高律师

1.既然认定豫陕加油站属于个体工商户,为什么不按个体工商户判案,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共有物所产生的共同侵权赔偿义务,如果是共同共有人,应当一律承担责任。

     现在,王亚生已经再次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启动再审程序,这让身心疲惫的王亚生再次看到了希望,这场债务纠纷究竟何去何从,还希望法院能认真对待,莫让“立法为公,执法为民”这句铮铮誓言成了一句空话,凉了老百姓的心。

针对此事本网将会继续关注。

 http://www.huaxunwang.com.cn/yq/2015-11-09/18479.html

 
编辑:西部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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